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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超市女员工产后遭辞退
作者:陈羚 发布时间:2010/1/28 浏览人数:2623
超市女员工产后遭辞退劳动部门: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泰州市市民孙女士昨天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自己生完孩子后非但没有享受到足够的产假,而且还被超市辞退了。她想问问,超市这样做合法吗?
25岁的孙女士是市区一家超市的理货员,去年11月生孩子,休产假不满两个月就接到超市管理人员的电话。对方说她原来的岗位已重新找了人,她不用来上班了。孙女士透露,身边不少同事怀孕后都要一直工作到接近临盆,其间得不到任何特殊照顾,而且生完孩子后有的人连工作都丢了,根本没有享受到产假。
“超市女员工遭遇这样的事情,我认为有3个层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二是性别歧视,三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姚晓林表示,法律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员工,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法律规定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足晚婚晚育条件、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产妇可多申请45天产假。
姚晓林介绍,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姚晓林说,从单位辞退开始60天内,当事人有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对仲裁的结果不服,可在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
“此外,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特殊保护。”姚晓林介绍,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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